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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宗旨:促进中华各民族的安定、团结、幸福与社会和谐。保护、记录中华各民族原生态文化,推动、促进中华各民族原生态影像交流、传播与共享。激扬各民族对本土原生态文化的自尊和自豪,传承、抢救中华各民族原生态文化,增进中华各民族原生态文化影像与世界各民族原生态文化的交流与理解。


第二条 任务:

  • 加强各民族原生态影像的理论研究,提高原生态摄影师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 培养具有原生态人文学专业知识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
  • 开展各类民俗摄影图片的征集、展览和出版工作;
  • 建立健全并不断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民俗图片资料库;
  • 积极举办国际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
  •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民俗摄影及相关文化产业。

第三条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信息交流、专业展览、国际合作、教学培训、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着“活动是活力,经济是实力,服务是凝聚力”的原则,坚持以会员活动为重点,以市场化运作为支撑,以服务会员为根本,有效整合协会资源,不断增强协会活力、实力和凝聚力,实现协会的跨越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地址:中国香港九龙区美孚新邨恒柏道一号A座九楼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采取“入会登记制”。凡是拿起相机,愿意承担记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责任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网络或其他途径自发申请,并提交入会作品(图片或相关文字作品均可),按规定缴纳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核准颁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有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秉承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实行会员、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四级制。会员晋级采取“评审制”。凡会员本人申请晋级,经考核符合《中国原生态国际影像研究会名衔晋升条例》中规定的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标准者,批准晋升为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


第十三条 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摄影的拍摄与研究,不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责任、义务的会员,经确认,其会籍予以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说服教育、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 制定、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 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 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为中国原生态国际影像研究会理事,是协会的领导成员,行使协会领导和执行协会决议的职权。理事候选人在了解理事职责的前提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与协会签署理事工作责任书。理事职责另见《中国原生态国际影像研究会理事会成员职责范围及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理事的任免增补;选举产生主席、秘书长、副主席;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为中国原生态国际影像研究会常务理事,是协会的核心领导成员,行使协会领导和执行协会决议的职权。常务理事候选人在了解常务理事职责的前提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与协会签署常务理事工作责任书。常务理事职责另见《中国原生态国际影像研究会理事会成员职责范围及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通报。主席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主席召集,不定期举行。其职责是:

  • 聘任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并通报理事会;
  • 考核理事、常务理事工作目标的达成;
  • 理事、常务理事的任免和增补提名,并向理事会通报;
  • 制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干部及会员的业绩管理(奖励)制度。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每年须书面陈述业绩,向全国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评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社会资助;
  • 社会捐赠;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利息;
  • 有偿服务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经费和收入专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0日第5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权归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会长联席会议。新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呈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活动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